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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共同簽署了《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其中有多處“代償還”的表述。同時,第三人又與債權人簽訂了新《債務償還協(xié)議》,約定還款事項。應當如何認定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呢?是債務轉移還是第三人代為履行?當第三人無法按照協(xié)議約定還款時,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呢?
裁判要旨
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簽訂《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后,各方又以具體行為表明三方當事人以各自的行為對債務轉移予以實際履行,且債權人又與第三人簽訂《債務償還協(xié)議》對各自民事權利、義務重新進行的約定,即便原三方協(xié)議中有多處“代償還”之表述,但其性質仍應認定為債務轉移。
案情簡介
一、2010年5月18日,金某公司與好某公司簽訂《產品買賣合同》,約定由金某公司向好某公司供應炭黑。截止到2010年10月4日,好某公司合計欠款4456400元,之后雙方未繼續(xù)履行合同。
二、2011年10月18日,好某公司(甲方)、金某公司(乙方)、務某公司(丙方)簽訂《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約定乙方同意甲方所欠貨款由丙方代甲方償還。
三、金某公司(甲方)與務某公司(乙方)簽訂《債務償還協(xié)議》,約定了還款的具體內容。
四、2011年10月19日務某公司出具《欠條》,認可對金某公司的欠款。2013年11月23日,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條書寫“本條所欠貨款至今未還,今承諾于兩年內分批次還清本欠款”。
五、由于好某公司及務某公司一直未償清貨款,金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好某公司支付所欠貨款。此案歷經一審,一審生效后再審,再審不服上訴后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后又上訴、申請最高院再審,歷時7年,最終原告金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庫:金某公司訴好某公司及第三人務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1559號
法律分析
在債務轉移情形下,原債務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成為債權債務關系一方當事人。如果第三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債權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繼續(xù)承擔責任。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下,第三人不是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需要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關于如何區(qū)分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1)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明確表示承擔全部債務;(2)債務人是否退出原債務;(3)第三人是否與債權人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4)第三人是否對新債務的履行方式作出具體承諾;(5)第三人是否對新債務承擔違約責任。[1]
本案中,好某公司、金某公司、務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后金某公司又與務某公司簽訂了《債務償還協(xié)議》,可見好某公司已不再是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金某公司與務某公司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三方協(xié)議中存在多處“代履行”的表述,但金某公司與務某公司簽訂的《債務償還協(xié)議》有如何償還債務的具體約定,可見債權債務的主體已經變更為金某公司與務某公司,原債務人好某公司完全退出債權債務關系,故三者形成的法律關系是債務轉移。在債務轉移的條件下,債權人不可再要求原債務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實務總結
涉及三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各方主體應明白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在起草相關協(xié)議的過程中應避免使用有歧義的語言。如果想要成立債務轉移關系,要明確原債務人退出,由第三人履行,且債權人對此行為表示同意;如果想要成立第三人代為履行關系,應明確原債務人未退出,第三人履行不適當造成的后果由債務人承擔。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法院判決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好某公司、金某公司、務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如何認定,金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應否支持。
一、好某公司、金某公司、務某公司之間構成債務轉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債務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情況下,債務人轉移全部義務后退出原合同關系,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第三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再要求原債務人履行義務。本案中,好某公司、金某公司、務某公司在2011年10月18日簽訂的《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金某公司同意好某公司所欠貨款4456400元由務某公司代好某公司償還,好某公司同意所欠金某公司貨款轉入務某公司賬戶”。該協(xié)議表明了好某公司將自己的債務轉移給務某公司的意思表示,金某公司參與協(xié)議的簽訂,表明其作為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2011年10月19日,金某公司便向好某公司出具了收據,好某公司退出了與金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日金某公司與務某公司簽訂了《債務償還協(xié)議》,務某公司向金某公司出具了欠條,務某公司替代好某公司與金某公司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上述三方當事人在簽訂《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后的具體行為,表明三方當事人以各自的行為已對債務轉移予以實際履行。務某公司作為案涉?zhèn)鶆盏某惺苋?,應向金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金某公司再向好某公司主張債權已無法律依據。
二、金某公司稱各方應認定為務某公司代為履行債務的理由不能成立。金某公司主張三方協(xié)議雖名為“債權債務轉讓”,但協(xié)議中多處使用了“代為償還”的表述,各方的真實意思應認定為務某公司代為履行債務,一審判決認定為債務轉移關系錯誤,案涉?zhèn)鶆諔珊媚彻境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故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并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第三人也并未加入合同關系中,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中,務某公司向金某公司出具欠條加入合同關系中后,雙方在《債務償還協(xié)議》中約定了還款期限、提成款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金某公司與務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應視為案涉?zhèn)鶆辙D移之后,雙方在原金某公司與好某公司之間因好某公司欠付貨款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上,對各自民事權利、義務重新進行的約定,進一步明確了在金某公司與務某公司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且時隔兩年后,務某公司未能按約定償還債務,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戰(zhàn)在務某公司為金某公司出具的欠條上注明,“兩年內分批次還清本欠款”,應視為金某公司在此時仍對與務某公司之間形成的新債權債務關系不持異議,金某公司認可務某公司為債務人,接受務某公司“兩年內分批次還清本欠款”的承諾。故金某公司主張與好某公司、務某公司之間為第三人替代履行法律關系的主張,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金某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金某公司要求確認好某公司欠其貨款的同時,還要求好某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請求不應支持。金某公司該項主張的依據是其與務某公司之間簽訂的《債務償還協(xié)議》,而金某公司與好某公司之間并無違約金的約定,故金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也與其關于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第三人替代履行的主張相矛盾,其訴訟請求亦不應支持。綜上所述,金某公司請求判令好某公司給付其貨款及違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延伸閱讀
經筆者檢索類案,司法實踐中對如何區(qū)分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其他觀點如下:
1.債務轉移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債務人是否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
案例一:段某成、任某記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724號】
本院認為:一、關于任某記、胡某美與段某成簽訂的案涉《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三方協(xié)議)構成債務轉移還是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轉移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債務人是否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完全代替?zhèn)鶆杖说牡匚唬瑐鶆杖送顺龊贤P系,原合同關系消滅。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三方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胡某美將在建的安達公司焉耆縣北岸干渠房地產項目中的房產抵押貸款,貸款可用于給段某成償還借款,任某記給予協(xié)助辦理相關貸款抵押手續(xù)。第四條約定:胡某美認可任某記的還款行為,任某記自胡某美在建××縣北岸干渠房產項目中的房產銷售款中扣回上述款項。上述款項付清后,胡某美、段某成雙方銷案。在任某記給付了部分款項后,段某成出具的收條也明確載明“收到任某記代替胡某美還焉耆北岸干渠項目借款1000萬元”。據此,二審判決認定,胡某美并沒有退出其與段某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任某記只是代為履行的一方,是胡某美履行債務的輔助人,胡某美作為債務人,仍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三方協(xié)議構成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關系,而不是債務轉移關系,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不當。
2.從債務轉移的一般法律特征來看,應由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受讓人一起進行協(xié)商簽署。由第三方向債權人承諾履行債務的,符合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而非債務轉移。
案例二:廣元宇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成都摩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元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627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緣于宇某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發(fā)包方,摩某公司作為施工方簽訂的《廣元宇興3、4、5號車間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根據訴訟中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完工后,宇某公司仍欠付摩某公司部分工程款,欠付金額原審訴訟中已經查明,本案申請再審中對此雙方并無爭議。根據宇某公司的再審申請及摩某公司的答辯來看,雙方在本案再審申請中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宇某公司欠付摩某公司的案涉工程款債務是否已經轉移由波某公司承擔,摩某公司是否還能向宇某公司主張該欠款。宇某公司申請再審時提交了2017年2月14日,摩某公司作為甲方,波某公司作為乙方,綿某公司作為丙方,三方共同簽署的《債務和解意向協(xié)議》,并以此新證據主張摩某公司不能再向宇某公司主張案涉工程欠款。但從該《債務和解意向協(xié)議》的形式要件上看,三方簽署的該協(xié)議明確約定由三方簽字蓋章才生效,而協(xié)議中并無丙方綿某公司的簽字蓋章;而且從債務轉移的一般法律特征來看,應由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受讓人一起進行協(xié)商簽署。但本案債務人宇某公司在該協(xié)議簽署時并不知情,也不是協(xié)議一方,其是在本案一、二審訴訟后才知曉有該協(xié)議,這不符合債務轉移的法律特征;從該協(xié)議約定內容上看,波某公司系作為宇某公司案涉欠付工程款的債務承擔者向摩某公司承擔償付責任。這種由第三方向債權人承諾履行債務的,符合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征而非債務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申請再審中,宇某公司除提交該協(xié)議作為新證據外,并未提交任何波某公司已按約履行債務的證據,不能據此免除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當清償的債務。摩某公司在代為履行債務的波某公司未按約履行債務的情況下,通過訴訟要求原債務人宇某公司承擔債務并非惡意訴訟,摩某公司的相關民事權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宇某公司申請再審中提交的新的證據《債務和解意向協(xié)議》無論從效力上還是履行上,均不能推翻原判的處理結果。
3.債務轉移是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并免除債務人債務的協(xié)議。
案例三:王某、諸城市開某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申11590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第一,債務轉移是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并免除債務人債務的協(xié)議。本案中,劉某勇書寫內容“同意以上款項同濱河仁居項目工程款中扣除,以房子抵頂”,說明開某公司同意直接向王某付款的前提是開某公司欠興廈公司工程款,且付款方式是用房子抵頂,現沒有證據證明開某公司尚欠興廈公司工程款,書寫內容也未體現出免除興廈公司付款義務的意思表示。從劉某勇書寫內容及形式看,更宜理解為開某公司向王某表示同意從欠興廈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該部分材料款,并折合成房子抵頂。在開某公司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不構成債務轉移,貨款仍應由債務人興廈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并無不當。
注釋:[1]人民法院案例庫: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訴某某輪胎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商貿 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1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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